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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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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他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存在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1.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6到12个月期限内参加省、学校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到期按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2.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需有处分决定书及下列有效证据和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调查材料;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必须);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8.处分决定书申请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的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结果、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该直接送达到学生本人,如果出现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调查、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主要由各学院具体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中。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则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过失违纪的;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5.确系他人逼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6.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2.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他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7.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8.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9.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带头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未致伤且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致轻微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轻伤或重伤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旷自习、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1.两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内(12—24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四天以上,六天(含六天)以内(25—36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六天以上,八天(含八天)以内(37—48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八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49—60  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  学时以上或者连续旷课两周(十四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多次旷课、旷自习者,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一个自习按2  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十八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或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的;

2.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的;

3.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转让的;

4.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的;

5.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6.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材料的。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吉农院[2017]79号文件相关要求,由教务处履行相关手续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以下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卡、折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6.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8.在校期间两次盗窃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扰乱公寓管理秩序,酗酒、哄闹、破坏公共设施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租房间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间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6.私存禁用电器、管制刀具,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按其规定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8.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学生公寓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未经准假私自夜不归寝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11.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破坏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或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乱扔废弃脏物或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经警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鼓倒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经常酗酒,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9.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在校园内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擅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弄虚作假者(如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返还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学籍处分;

9.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违反学院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客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  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滥用网络资源(IP地址或邮件地址)或冒用他人、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利用网络公开传播他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帐号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发布招聘学生从事打工、兼职等消息,给予警告处分;因发布招聘信息造成学生受骗上当、经济纠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

3.利用同学或者他人信息进行网络贷款、网络诈骗,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5.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6.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自行组织的小范围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力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组织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像,给予记过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网页或文字作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在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查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主管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查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主管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请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查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接受听取学生或其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到困难,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警告期限为三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四个月,记过期限为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察看期不超过一年,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班级考核,辅导员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察看方可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学生工作人员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或邮寄给家长视同送达。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书根据管辖范围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处分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处分审批表由学生工作处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对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报中共吉林省高校工委审批。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十三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给予学生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从重、从轻”是指相关条款的上限处分和下限处分,“加重”是指突破相关条款处分的上限。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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