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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我校招收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所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至少参加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但学生所在学院要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校团委、图书馆等单位的负责人及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全面领导、协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科。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科在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使用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勤工助学基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对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管理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学生奖助基金。并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注入资金。

第十二条学校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以及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勤工助学工资的审核,计财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明确实践育人职责。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各单位需由一名指定工作人员做为勤工助学活动联系人,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具有长期性的相对稳定的岗位;临时岗位指临时性的,为完成某些突击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第十八条固定岗位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由设岗单位向助学管理科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助学管理科提交《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总工作量超过200小时的一般应面向全校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募。

第十九条岗位优先考虑低年级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技能要求,原则上聘用勤工助学学生超过10人(含)以上的校内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比例应不低于70%,10人以下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二十条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校内每个固定岗位的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总工作量支付报酬。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助学管理科备案;校外、企业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把关并报助学管理科备案。

 

第六章工作量及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助学管理科统一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鼓励各单位在承办大型会议、赛事、考试时招募学生志愿者进行服务,或者从承办费用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劳动报酬。校内创收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的,每小时劳动报酬为10元。按月计酬的,一个月劳动报酬为400元。

第二十六条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人事处具体审批。

第二十七条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核发。用人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报学生助学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提出调整方案,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助学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

(二)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审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聘用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各学院及助学管理科可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校内用人单位录用人选确定后,学生与用人单位、助学管理科签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勤工助学上岗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开始上岗工作。

(四)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按要求上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各种上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五)助学管理科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进行审核汇总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定《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报学校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填写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

(二)学院统一将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报送助学管理科存档备案。

第八章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助学管理科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助学管理科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3.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6.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因违反本条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六)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十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进行表彰和奖励。按照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人数总和的15%评定,发放400元奖励性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公寓、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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