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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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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品种、标准、科技奖励等)和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包括科研平台项目)均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各类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负责申报,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含在职出国人员;在读学生;符合条件的客座教师及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各种科研奖励的奖金,由学校事业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级项目;省科技厅、省发改委20 万元以上项目;省社科基金5万元以上项目。

(二)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来源

立项金额

(可支配经费)

奖励标准

面上(重点)项目

奖励标准

非面上(一般)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50

15

10

20-50

10

5

<20

5

2

国家社科基金

≥20

10

8

5-20

4

3

<5

2

1

科技部

国家发改委

≥100

15

10

50-100

10

5

<50

5

2

省科技厅

省发改委

≥50

3


20-50

2


吉林省规划办

≥10

2


5-10

1


横向

自然科学

≥50

5


20-50

3


10-20

1


社会科学

≥10

2


5-10

1


2-5

0.5


注:区间值包含下限值。

第七条 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包括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二)奖励标准

级别

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科技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50

二等奖

30

三等奖

10

吉林省自然科学奖

吉林省科技发明奖

吉林省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吉林市科技进步(发明)奖

特等奖

2

一等奖

1

二等奖

0.5

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除以上奖项以外的各种奖项,上级如有奖金发放,学校将按照相同金额进行匹配。

第八条 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包括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奖励标准

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00元/项。

第九条 新品种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

已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二)奖励标准

通过国家审定动物新品种40000元/个,省级审定动物新品种30000元/个,通过国家审定的动物配套系20000元/套,通过省级审定的动物配套系10000元/个;大田作物(玉米、水稻、大豆)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20000元/个,省级审定10000元/个。园艺作物、小麦以及杂粮等小宗农作物及认定(登记)的中药材、食用菌等新品种5000元/个。

第十条 学术专著奖励

(一)奖励范围

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必须由具有优良资质和声誉的出版社公开出版,在国内出版的学术著作须通过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认证。

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教职工,第一产权单位必须标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2万字,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整体作为一部著作对待。

(二)奖励标准

级别

著作类成果

奖金额(元)

A

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0000

B

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求是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文化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科学普及出版社、外文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力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出版社”等

5000

第十一条 论文奖励

(一)奖励范围

在中文核心及以上刊物上、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我校教师为备案第一导师),导师标注为通讯作者,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二)奖励标准

1.自然科学论文

(1)被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影响因子×10000元,每篇最低3000元。

(2)被EI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2.社会科学论文

(1)被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影响因子×10000元,每篇最低3000元。

(2)被《新华文摘》、《光明日报》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3)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被省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奖励1000元,被市政府采纳的咨询报告奖励500元。

3.在全国中文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网络版)每篇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奖励

(一)奖励范围

是指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制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国家颁布标准10000元/个,行业颁布标准6000元/个,地方颁布标准2000元/个。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项目奖励

(一)奖励范围

包括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二)奖励标准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奖励150000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奖励10000元。

第十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奖励

(一)奖励范围

包括省、市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二)奖励标准

国家级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奖励50000元;省级优秀科研团队奖励10000元,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奖励1000元。

第三章 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实施奖励前须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有关原件,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未经登记的项目和成果学校不予承认和奖励。

第十六条 每年5月份科研管理部门对上一年度登记备案的项目和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有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公示无异议后,经科研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对有关项目和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奖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奖励,如有重复,按最高等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原《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农院院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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