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吉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学科研管理、人才引进、学科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重要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报请学校审定的学院教师招聘计划、人才引进方案、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课程建设、教材编写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类、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
(八)需要报请学校审定的学院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岗位调动、进修访学、绩效考核、福利分配、学生奖(助学)金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十)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时,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根据议题范围分别进行主持。如遇特殊情况时,可由指定的副书记或行政副职领导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领导)。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缺席时不宜召开会议。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涉及办学方向、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等重要事项,应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各党支部、系部室意见;对事关职称评聘、考核评价、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党员大会、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应一事一报,会上应按既定议程逐项研究议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应指定记录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在未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情况下,线上参加会议的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应当计入票数;未到会用书面形式表达的党总支委员的意见,也应当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遇有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批准或通过;
(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三)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行研究决定;
(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适合公开的,一般应在学院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和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学校教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任务落实到人,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在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由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失误,党政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追责。
五、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总支制定,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外国语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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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日